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一起刑事案件,助贷公司负责人张某非法购买16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推销贷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某系某助贷公司负责人。2020年5月以来,张某为拓展客源、发展客户,通过网络非法获取16万余条公民个人电话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要求员工拨打这些电话,介绍公司的助贷业务。后张某到案,公诉机关以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用途、获利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如今电话推销产品成为常见营销手段。但骚扰电话背后往往涉及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张某身为公司负责人,为拓展业务、增加业绩,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分发给公司业务员,让其通过拨打电话挖掘潜在客户。这使得众多群众频繁接到张某公司业务员的骚扰电话。张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负法律责任。推销行业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处理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规范拓展客户途径,避免“大撒网”式电话推销,杜绝非法获取客户资源的违法行为,共同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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